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有以下区别:

1.义务的产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方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保密义务都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 务,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 务。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该义务的产生是基于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双方的约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1.html

2.义务的存续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续没有期限,只要用人单 位的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就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则 有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不能永久限制劳动者选择职业的自由。《劳动 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1.html

3.费用的支付不同。就劳动者承担的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支 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是否支付保密费要看用人单位的意愿。竞业限制义务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 相应的经济补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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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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