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我国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包括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 定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竞业限制。法定竞业 限制主要是对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竞业限制。根据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行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约定竞业限 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竞业限制条款的方式或者以保密协议的 方式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的法理基础是 契约自由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与用人单位约 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 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 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 济补偿。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 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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