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协议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 是二者在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差别,用人单位应当注意 区分,正确适用。

对保密协议而言,首先,用人单位必须明确界定哪些属于单位的 商业秘密。一般来说,商业秘密具有四个特征:(1)不为公众所知 悉,是非公开的,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2)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 措施;(4)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次,劳动者的保 密义务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再 次,保密费用不是必需的。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 同的附随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 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以支付保密费用为前提。最后,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08.html

而对竞业限制条款而言,首先,竞业限制有人员的限制。竞业限 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是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 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其次,竞业限制必须支付经济补 偿。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 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 为必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 低工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 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 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 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再次,不必履行竞业限制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 单位如果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 劳动者,否则应按竞业限制的有关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 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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