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 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 务。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未经允许不得披露给第三 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 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 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 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 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 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 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比如,竞业限制的范 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 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 受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强调约 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2.html
1.人员的限制。竞业限制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 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用人单位 给每人一份经济补偿金也无力承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2.html
2.范围、地域的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要界定清楚。由于 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 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鉴于 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 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2.html
3.目的的限制。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 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争 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2.html
4.时间的限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 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 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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