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应严格遵 循法定程序。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任意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需具 备两个条件:(1)遵守解除预告期。劳动者须提前30日(在试用期内 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 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 合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以书面形式通知。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 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只要这两个条件具备了,劳动者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阻碍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 仲裁维权。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约定服务期,则劳动者 不能任意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 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 期的,劳动者就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 满,否则将会因违反服务期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2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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