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养的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一般情况下的收养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如果统一适用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显有不当。为此,我国收养法对于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作了变通的规定。具体而言,特殊收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9.html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即伯、叔、姑收养侄子女,舅、姨收养外甥、外甥女的情况。由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有着一定的血缘关系和亲属身份,这种亲属之间的收养关系相对稳定。对此《收养法》作了以下的变通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9.html
第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即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也可以将子女送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9.html
第二,无配偶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异性时,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9.html
第三,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9.html
(2)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体现了其关心这些儿童的爱心,同时也为国家减轻负担,所以国家对此类收养放宽了条件,鼓励公民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9.html
(3)收养继子女。为了稳定家庭关系,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通过收养,使继父母子女关系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9.html
第一,生父母无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送养子女。第二,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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