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员需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基本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17.html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公司之⽇起⾄破产程序终 结之⽇,公司的有关⼈员应承担相应义务,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顺利 推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17.html
【⻛险提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17.html
公司的有关⼈员不配合清算的⾏为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致使 管理⼈⽆法执⾏清算职务,给债权⼈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员应承 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员 处以罚款、拘传等。其中,有关⼈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经⼈⺠ 法院决定,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员和其他经营管理⼈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17.html
【案例指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17.html
A 公司于 1993 年 12 ⽉ 9 ⽇设⽴,法定代表⼈张某。2018 年 10 ⽉8 ⽇,法院裁定受理 A 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 2018 年 10 ⽉ 12 ⽇ 指定管理⼈。管理⼈接收到 A 公司的公章、法⼈章、财务章、合同章 及营业执照证件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2007 年到 2010 年账 册,2011 年到 2016 年账册、报表和凭证,但 A 公司提供的账簿记录 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债务⼈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法进⾏完全 清算。A 公司管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张某赔偿全体债权⼈ 100万元归⼊破产财产。法院⽣效判决认为,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 应尽到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书等资料等职 责,并在公司进⼊破产清算程序后,承担向管理⼈进⾏移交等配合清 算义务。现张某未能尽到该义务,导致管理⼈⽆法进⾏全⾯接管和调 查,债务⼈财产状况不明,债权⼈受到损失,⼆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17.html
【⼀次性告知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17.html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公司的有关⼈员应承担以下义 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17.html
(1)保管义务,即债务⼈的有关⼈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书等资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17.html
(2)协助义务,即根据⼈⺠法院、管理⼈的要求进⾏⼯作,并 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的询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17.html
(3)坚守岗位的义务,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 债务⼈之⽇起⾄破产程序终结之⽇,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 所地。
(4)出资义务,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 尚未完全履⾏出资义务的,管理⼈应当要求该出资⼈缴纳所认缴的出 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5)返还义务,即依据《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 六条,债务⼈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利⽤职权从企业获取的⾮ 正常收⼊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应当追回。
(6)出资⼈的⾏为限制,即破产重整期间,债务⼈的出资⼈不 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忠实、勤勉义务,即企业董事、监事或者⾼级管理⼈员违 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事责任。
(8)勿碰债权⼈利益的红线,即损害债权⼈利益的,债务⼈的 法定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5 条、第 125 条—第 129 条、 第 1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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