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基本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8.html

公司内部治理涉及公司各机构的权利配置和实际运作、《公司法》 的强制性规范与股东⾃治的关系、股东及管理层权利义务等。 现代企业制度中,判断公司内部治理优劣的重要标准为公司组织 机构的设置是否完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组织机构的运转是否低成本⾼效率。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的是通过合理分配公司内部管理运营与 监督控制的权⼒,促进公司良性运转,同时实现公司的经营⽬标与股 东利益的最⼤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8.html

1.《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计:股东选任董事和监事,董 事⾏使管理权、聘任经理⼈员,监事负责监督董事和经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8.html

2.公司机构分为权⼒机构(股东会或股东⼤会)、执⾏机构(董 事会或执⾏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各机构依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使职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8.html

3.公司应根据⾃身⾏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充分、合理 利⽤《公司法》给予公司的意思⾃治空间,通过公司章程的整体设计, 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建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8.html

4.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约定股东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集期限、召集⽅式、不召集会议的认定标准和期限、提案规则、 议事和表决规则、弃权规则等,确保公司能够顺畅地开展经营管理活 动,保障公司各类股东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8.html

5.需要特别说明的⼀点,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因有限责任公 司部分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法作出有效决议⽽陷⼊僵局的情形, 公司章程可以通过设置构成弃权的情形、弃权产⽣的法律效果等条款 进⼀步明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8.html

【⻛险提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8.html

1.公司治理结构不当、未能按照公司发展调整公司治理结构,都 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盾纠纷凸显,严重制约公司的发展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8.html

2.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根据多数决的规则作出,因此,只有公司决议的程序公正和内容合法才能 发⽣法律效⼒,否则会导致公司决议⽆效、可撤销或不成⽴。 ⽆效的适⽤情形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政法规。 可撤销的适⽤情形为: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 不成⽴的适⽤情形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8.html

(1)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 第 37条第 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做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的其他 情形。

【案例指引】

A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五⽇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 ⾏使表决权。A 公司原股东为朱某、韩某、魏某,现登记股东为朱某、 王某、魏某,其中韩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商档案中,A 公司第四 届第 2 次股东会决议显示:同意原股东韩某退出股东会,并将其持有 的股份转让给朱某,签字处分别有全体股东⼿写签名字样。韩某以股 东会决议上其签字⾮其本⼈签署为由,主张该股东会决议不成⽴。A公司认可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且股东会决议⾮韩某本⼈签字,但主张 决议签署得到韩某的同意和授权,应属合法有效。因 A 公司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且没有证据证明韩某曾同意该股东会决议,且韩某事后未 对该决议予以追认,未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式和表决 程序作出的公司决议不成⽴,故该股东会决议不成⽴。

【⼀次性告知单】

1.股东会、股东⼤会⾏使下列法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会负责,⾏使下列法定职权:

(1)召集股东会或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作;

(2)执⾏股东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公司债券的⽅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使下列法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的⾏为进⾏监督,对 违反法律、⾏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级管理⼈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级管理⼈员的⾏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级管理⼈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级管理⼈员提 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36 条—第 41 条、第 44 条—第 48条、第 51 条—第 53 条、第 54 条、第 55 条、第 99 条—第 103 条、第108 条—第 112 条、第 117 条—第 1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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