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事故的处理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条的核心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怠于通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导致了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结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0.html
因此,当事人怠于通知的行为并非绝对导致保险公司免责,如果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查明事故事实、性质、程度等,则应当予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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