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说明义务的例外
《保险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可做以下理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2.html
1.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保险人仍应承担提示义务。如果提示义务未履行,则应对该项免责条款认定为不成为合同内容,自然无需进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2.html
2.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不同于法定免责条款。“法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将法律明确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作为免责条款。比如《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无论保险人是否将其作为免责条款约定于保险合同中,均可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2.html
3.“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是指与道路安全、交通秩序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2.html
中国银保监会对免责条款的规定,效力层级上甚至不属于部门规章,其规定更多是在规范保险行业的意义上产生效力,不能适用于本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2.html
4.“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省高院意见限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情形属于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但并不必然对民事合同产生影响,更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效果。对于上述严重违反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仍需进行提示,可以免除明确说明义务。但对于超宽、超高、超限、超速、超载等常见、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则不应适用《保险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免除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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