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和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审查
《保险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此条的适用应当注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1.html
1.网络销售保险,一般通过网站或者其他电子投保程序,由投保人填写信息,通过点击“同意”或“下一步”等按键予以确认,完成投保。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应认定已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例如,网页中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的区别标识的,不能认定为提示义务已经履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1.html
2.网络投保的保险合同订立过程具有可视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投保过程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如《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据此,如果保险人的网络投保程序,在投保时只提供条款链接供投保人点击查看,而未主动提供格式条款全文的,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1.html
【注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1.html
通过手机操作进行的电子投保,保险人可以证明操作投保的账户(手机号)属于投保人所有,或者受投保人有效委托的账号进行操作。保险人能够完成该项证明责任的,可以不再审查电子投保生成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的签字是否投保人本人作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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