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责赔付”“无责不赔”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概括约定按照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的,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基本法律属性,此类条款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有的保险合同条款的“按责赔付”是指,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类比例值并非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时会与被保险人最终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不一致。如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的,不负赔偿责任”。首先,商业三者险应按照人民法院经审判所确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一概约定的“70%和30%”的比例不能涵盖所有主
次责任的比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预先免除了自身的责任,变相排除了当事人的合法求偿权利。按民法典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0.html
其次,“无责免赔”原则上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责任,“无责免赔”的条款不符合该法律规定,在该情形下“无责免赔”即属于无效条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0.html
【注意】车损险的赔付不考虑事故原因及责任比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0.html
车损险与商业三者险不同,车损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商业三者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如果在车损险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是将车损险混同于三者责任险,将保
险公司在车损险中的责任不当转移给事故责任方,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排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属于法定无效条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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