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提示义务
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10条,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需进行明确说明,但仍需进行提示。实务中,部分保险公司对此主张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是严重的交
通违法行为,投保人应当明知,不应再要求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这是对提示义务的误解。提示义务所提示的不是免责事由本身,而是免责事由与免责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保险合同中有一些
条款规定了如果被保险人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将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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