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提示义务是一项独立的义务,指保险人通过特定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存在的义务。《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因此,只要保险合同对于免责条款进行了区别于其他条款的特别处理,使免责条款在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下,足以引起注意,就可以视为保险人已经尽到提示义务。例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者保险条款上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等显著标识的,可以认为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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