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认定
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9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的理解与适用应把握以下几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6.html
(一)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或者不计免赔险条款)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为了避免投保人“有保无恐”、降低注意义务、放任损失后果发生的道德风险,财产险包括责任险都约定一定比例的免赔率。投保人可加投“不计免
赔特约险”,以便在出险后获得全部赔偿。这是保险业的惯例和常识,不应作为免责条款对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6.html
(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外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责任险的应有之义,不属于免责条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6.html
(三)投保人即使投了不计免赔险,对于某些情形保险公司仍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率,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免赔率等。该类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6.html
(四)除了不计免赔险外,保险条款关于免赔率、免赔额的其他约定原则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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