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有:
1.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70.html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 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 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 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70.html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 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 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70.html
4.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 者错误,给当 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70.html
5.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70.html
6.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 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 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70.html
7.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 人提供的材料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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