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应当受到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情形有:
1.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0.html
2.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特殊关系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0.html
3.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0.html
4.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0.html
5.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 或非物质的利益,为了争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 物质利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0.html
6.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 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0.html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 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0.html
8.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0.html
9.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 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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