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1.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1.html
2.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1.html
3.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 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1.html
4.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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