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规定,认定的情形有:
1.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 务机构执业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2.html
2.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 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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