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 行)》第五、六、七条规定,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注意:
1.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 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 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 露上述信息、材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3.html
2.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 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3.html
3.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 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 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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