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律师对案件信息披露和评论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 行)》第五、六、七条规定,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注意:

1.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 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 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 露上述信息、材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3.html

2.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 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3.html

3.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 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 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3.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9993.html
  • 信息披露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