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证明公司、企业在披露信息过程中存在的故意违规行为,需通过调取会议记录、表决记录、证言等方式,重点查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策划、讨论、表决涉案重要信息的经过及单位意志形成的过程。
其次,为查证涉案相关责任人员的具体行为内容,需从涉案重要信息的生成、传递、汇总、讨论、表决、披露过程出发,查明参与人员的具体行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定责任人员,既要注重收集证据证明其积极组织、策划、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也要注重收集证据证明其未积极履行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义务的消极行为。对一般身份的参与人员,要注重收集证据证明其明知帮助的事项可能造成违规信息披露的结果,但仍然积极参与,并对完成犯罪起到较大作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