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产生的历史悠久,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是对企业已发生和已完成的经济业务事项中能用货币计量的数据,按照一定的会计原则、方法及模式,加工转换成借助于财务报表所表达的财务信息,以供企业内外有关方面在谋求增收节支、提高效益和进行理财决策时参考。典型表现形式即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即由公司的业务部门或者公司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于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文件。
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必须包含财务会计报告。因此,本罪条款一直使用并延续了 “财务会计报告” 这一表述方式。通常情形下,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理解与认定是没有争议的。但实践中,有的公司、企业将包含了主要财务会计数据的文件冠以 “财务报表”“会计报表”“财会报表” 等名义对外披露,是否应当将其认定为财务会计报告进而适用本罪条款进行规制,还存在不同认识。以上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常见于季度报告、在增发时出具的临时报表等。从证券监管角度看,难以对所有信息披露情形的文件名称、格式作统一规定;从财务会计专业角度看,相关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没有明确区分,替代使用、相互通用、不规范使用的现象较为普遍。本书认为,要准确合理认定财务会计报告,既不能完全局限于字面含义进行认定,认为本罪规定的情形只适用于标注为 “财务会计报告” 的披露文件,导致本罪设定的规制情形被规避,产生司法不公、放纵犯罪等后果,也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将财务会计报告概念解释成所有涉及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文件,而应该采取实质性的认定方法,从财务会计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否属于重要信息的角度来综合认定。实践中,如果对外披露的文件包含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财务会计数据,那么无论文件标注的名义为何,也无论上述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处于披露文件的正文还是附注位置,均应依法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务会计报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