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 161 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犯本罪的,不追究单位责任,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单位,且构成单位犯罪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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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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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22 年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 6 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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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100 万元以上的;
-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 30%以上的;
- 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 30%以上的;
-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 30%以上的;
-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 50%以上的;
-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 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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