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披露的 “其他重要信息”,是指除财务会计报告之外,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且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其认定主要依据《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具体范围如下:
《证券法》第 80 条、第 81 条明确规定了 “重大事件” 的具体情形,这些重大事件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应披露信息,均属于 “其他重要信息”。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 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业务重合度发生较大变化;
-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计划,股权结构重要变化,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 宣告无效;
-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的重大损失;
- 公司分配股利,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其他重要信息” 的核心特征是 **“对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即信息披露与否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证券价格或市场秩序。实践中,除上述法定情形外,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