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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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查判断

信息披露违法犯罪是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证券市场监管和刑事犯罪打击预防的重点犯罪类型,在罪名把握和证据组织中,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和方法。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需要审查信息本身是否存在虚假以及虚假的程度。信息披露造假主要体现在财务造假方面,审查判断的方法与前述欺诈发行证券罪中财务造假的审查判断方法一致,此处不再赘述。由于本罪对主体有特殊要求,其次还需要重点对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身份、职能,其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以及造成相应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进行重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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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为故意。实践中,对不同身份主体主观故意的认定,证明方法应注意有所区别。对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法定责任人员,一般可以根据其职责推定其应当知道。对于参与违规信息披露的一般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而证明其存在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提供帮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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