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隐瞒行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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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隐瞒行为相关证据

当涉案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述规定情形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收集证据:

 

  1. 证明涉案人员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及地位的证据
    需收集能够反映涉案人员在公司、企业中持股数量、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对公司董事会成员选任的决定情况、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程度等材料,以此证明涉案人员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或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从而准确认定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2. 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相关行为的证据
    在确认身份的基础上,需收集能够证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施或组织、指使、隐瞒等行为的证据。其中,在认定组织、指使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时,需有证据明确证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犯罪中起到起意、策划和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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