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 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九十九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的基...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百条: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三百条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 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百零一条: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第三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 案件无管辖权: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 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