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 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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