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 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及裁定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与 2021 年民事 诉讼法第 289 条的规定相比,本条主要是删除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的表 述,将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具体情形另作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5.html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通过当事人申请承 认和执行,还是通过该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我国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 或者请求后,都需要对该判决、裁定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加以审查,进而判 断是否对该判决、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的 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是按照互惠原则。 如果经过审 查,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 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中的规定予以执行。 本条与2021 年民事诉讼法的条文相比,删除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 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表述。 这一修 改,并不意味着对违反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的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立场的放弃,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外 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制度。 本法第 300 条规定:“对申请 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 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一)依据本法第三百 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 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 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四)人民法院 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 判决、裁定;(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修改丰富了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具体情形,使得“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 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再成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的唯一条件。 如果该判决、裁定存在本法第 300 条规定的其他四项情形,人 民法院也应当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5.html
理解本条,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 审查,仅限于审查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对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不予审查。 二是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是 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是认可外国法院判 决、裁定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与本国法院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是 执行该判决、裁定的前提条件。 但是,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并不意味着 必然执行这一判决、裁定,只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执行的问 题。 例如,外国法院单纯准许离婚的判决(不涉及财产分割)、确认收养关系 的判决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就只存在承认的问题,而不发生执行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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