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登记的机动车辆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 书副本一并送达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 力。
对机动车辆的执行未登记车辆的扣押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 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对机动车辆的执行责令交出或协助查找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 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限期交出车辆,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 助查找。 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
对机动车辆的执行保管原则
扣押的机动车辆,一般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
对机动车辆的执行扣押清单及笔录
扣押机动车辆时,执行人员应当造具清单、制作扣押笔录。 扣押清单,一般应当载明车辆品牌、颜色、所悬挂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里程数等,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扣押笔录,一般应当载明执...
对机动车辆的执行扣押公示
人民法院将扣押的机动车辆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机动车辆上加贴封 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扣押的适当方式。
对船舶的执行专属管辖
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 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 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