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委托执行、接受委托执行、退回委托执行; (二)处置权争议的商请与移送; (三)执行转破产的移送; (四)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五)其他需要用函解决的事项。
送达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 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
送达不告知送达地址的处理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 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 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送达一审程序送达地址在执行程序的适用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 达地址。
送达直接送达
送达执行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 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
送达公民的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行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行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
送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留置送达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执行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 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