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 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 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但依据本规范第 74 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 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 议范...
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