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执行知识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 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但依据本规范第 74 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执行知识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 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 议范...
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执行知识

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执行知识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 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执行担保的一般规定 执行知识

执行担保的一般规定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 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 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的方式 执行知识

执行担保的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 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 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
担保财产的控制 执行知识

担保财产的控制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 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 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暂缓执行 执行知识

暂缓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 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 可以恢复强...
执行担保的效力 执行知识

执行担保的效力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 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