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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