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的复议 执行知识

限制出境的复议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外国人的限制出境 执行知识

外国人的限制出境

对外国人实行扣留护照、限期出境等措施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 况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 公室。
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执行知识

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
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执行知识

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 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
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执行知识

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 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
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执行知识

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第 20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
失信名单信息的内容 执行知识

失信名单信息的内容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 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失信名单的公布 执行知识

失信名单的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 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
失信名单的通报 执行知识

失信名单的通报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