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 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 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选聘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衔接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条文要义 ...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 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 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人的概念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 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 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