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章政策规定情形的,由出资人或股东等作为案件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 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 在其依法清算并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 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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