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1 年 11 月 8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70 号】之前,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 全的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 均无明确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6.html
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6.html
1、裁诉衔接机制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6.html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70 号】第三条第二项规 定,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 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 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 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6.html
2、劳动争议案件诉讼阶段财产保全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四十九条 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 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 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6.html
3、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操作要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6.html
(1)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70 号】明确规 定了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但各地的施行落实情况差异性极大。以当地劳动仲裁委 的实操口径为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6.html
(2) 劳动者申请保全的,需要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由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 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当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话,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程序也 就无法启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6.html
(3) 劳动者申请保全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应当符合的情形条件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86.html
4、各地相应的贯彻性文件
(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 〔 2018 〕 3 号】
( 2 )《山东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 通知》【青人社发 (2018)14 号】
( 3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 2018 〕 19 号】
( 4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 指导意见》【黔人社发〔 2018 〕 21 号】
( 5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建设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8 〕 15 号】
( 6 )《北京高院、北京人社局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京人社 仲发〔 2018 〕 1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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