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类犯罪中,“归个人使用” 是与 “非法活动”“营利活动” 并列的重要用途类型,其构成犯罪的条件更为严格,需同时满足 “数额较大” 和 “超过 3 个月未还” 两个要件。以下从具体情形、认定要点等方面展开分析:
“归个人使用” 并非仅指挪用人本人使用,其范围包括自然人使用和特定条件下的单位使用,具体分为三类:
- 供自然人使用:将公款或资金直接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例如,挪用公司资金为家人支付购房款,即属于此类。
- 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即使使用主体是单位,只要挪用人以个人名义提供资金(如个人出具借条、规避单位财务监管等),仍认定为 “归个人使用”。
关键点:认定 “以个人名义” 需从实质判断,而非仅看形式。若行为人通过伪造手续、私下约定等方式逃避单位监管,即使表面以单位名义操作,仍可能被认定为 “个人名义”。
-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且谋取个人利益: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个人决定”(包括职权内或超越职权决定)、“以单位名义提供”、“谋取个人利益”(包括事前约定未获取或未约定但已实际获取,利益类型涵盖财产性利益如金钱、非财产性利益如升学机会等)。
相比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归个人使用” 的犯罪认定更严格,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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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的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无论单位性质如何)。例如,个人决定将单位资金以单位名义借给另一家公司,并收受对方赠送的房产,因谋取个人利益,仍属 “归个人使用”。
- 对使用用途的不知情处理:若挪用人不知道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不能按这两类情形定罪;但如果符合 “数额较大” 且 “超过 3 个月未还”,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例如,甲挪用公款给乙,以为乙用于治病,实际乙用于赌博,若甲确实不知情,且挪用数额和时间达标,则按 “归个人使用” 定罪。
- 资金未实际使用的处理:即使挪用后未投入任何实际用途(如资金闲置在个人账户),只要同时满足 “数额较大” 和 “超过 3 个月未还”,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挪用公款 10 万元存入私人账户,3 个月后未归还,即使未使用,也可能被定罪。
- 与 “非法活动”“营利活动” 的核心差异:后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受时间限制(仅需达到数额标准),而 “归个人使用” 必须满足 “超过 3 个月未还”;此外,“归个人使用” 的数额起点与营利活动一致(挪用公款 5 万元、挪用资金 10 万元)。
- 辩护切入点:
- 若资金是 “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且无 “个人决定” 或 “谋取个人利益”,可主张不构成 “归个人使用”;
- 若挪用时间未超过 3 个月,或数额未达标准,可提出 “不构成犯罪” 的辩护;
- 对于 “个人名义” 的认定,可从证据层面反驳 “实质逃避监管” 的指控,如证明资金往来符合单位正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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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明确 “归个人使用”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辩护人可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在罪与非罪、量刑幅度上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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