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类犯罪中 “非法占有” 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非法占有

行为人对于挪用的公款、资金或者特定款物通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将挪用的款物占为己有,挪用类犯罪则可能转化为量刑更重的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辩护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判断和审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审查司法机关的指控是否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资金或者特定款物潜逃的
    • 对于其携带挪用的部分,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
    • 使所挪用的款项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
    • 使所占有的款项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款项而拒不归还
    • 并隐瞒挪用的款项去向的。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会以是否平账来推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为平账了而不能显示行为人挪用行为的,就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指控行为人犯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作为这类案件的辩护人,应当认真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不能仅凭是否平账来作为判断根据。如果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思,只是为了应付检查或者暂时掩盖挪用的行为而进行平账,则依然应认定为挪用类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没有归还的意思,即使没有平账,也依然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具体案例分析

  • 案例一: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并在挪用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使该款项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此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
  • 案例二:某企业员工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但始终有归还的意思,并在挪用后采取平账措施以应付检查。此情形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通过以上标准和案例分析,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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