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类犯罪中 “营利活动” 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营利活动的认定及相关法律要点

在挪用类犯罪中,“营利活动” 的认定直接影响定罪与量刑,是司法实践和辩护工作的重要关注点。以下从营利活动的范围、特殊情形认定、追诉标准及相关处理规则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营利活动的核心范围

营利活动通常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营性或投资性活动,具体包括:

 

  • 经商、办企业等直接的生产经营行为;
  • 投资行为,如投入股票、债券、期货市场;
  • 资金运作行为,如拆借、集资、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等;
  • 需注意:经营性活动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认定,只要行为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即使最终亏损,仍属于营利活动。

二、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1. 注册资本验资
    申报注册资本是成立公司、企业的前提,属于营利活动的准备环节。因此,挪用公款或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视为 “用于营利活动”。
  2. 挪给他人使用的情形
    若挪用人明知使用人将款项用于营利活动,即使款项未直接由挪用人本人使用,仍认定为 “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3. 归还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
    挪用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因营利活动产生的债务(如生意欠款),也属于 “用于营利活动”。

三、追诉标准与量刑影响

  1. 数额限制
    营利活动型挪用行为的定罪需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
    • 挪用资金罪:营利活动型的追诉起点为 10 万元;
    • 挪用公款罪:营利活动型的追诉起点为 5 万元。
      (注:相比 “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的数额标准更低,体现了对该类行为的从严评价。)
  2. 时间限制
    营利活动型挪用行为不受挪用时间长短限制,只要达到法定数额,即使挪用时间较短,仍可能构成犯罪。

四、违法所得的处理

因营利活动产生的利息、利润、收益等违法所得,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缴,但不计入挪用的数额(挪用数额以实际挪用的本金为准)。

总结

“营利活动” 的认定需紧扣 “追求经济利益” 的核心,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综合判断。辩护中需重点审查:款项用途是否符合营利活动的特征、挪用人对使用目的是否知情、是否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等,以精准提出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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