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型税务类犯罪中对行为内容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虚开型税务类犯罪是税务犯罪中较为常见且复杂的一类犯罪,其核心行为方式是“虚开”。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特别关注虚开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性质,以区分哪些发票属于虚开,哪些属于正常开具。以下是关于虚开型税务类犯罪的详细分析和辩护要点:

一、虚开型税务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开票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受票人:接受虚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 介绍人:在虚开发票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的单位或个人。
  2. 犯罪行为
    • 虚开行为:指在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虽有货物销售或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
    • 具体情形
      • 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犯罪目的
    • 通常是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牟取其他私利,如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

二、虚开型税务类犯罪的具体行为内容

  1. 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虚开
    • 完全虚构交易:开票人与受票人之间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提供,却开具了发票。
    • 案例:某企业A为获取非法利益,为另一企业B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双方并无实际交易。
  2. 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虚开
    • 数量或金额不实:虽然存在真实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提供,但发票上记载的数量或金额与实际不符。
    • 案例:某企业A向企业B销售了一批货物,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但发票上开具的金额为150万元,虚增了50万元。
  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代开行为:虽然存在实际经营活动,但企业或个人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案例:某企业A与企业B有实际交易,但企业A让企业C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辩护要点

  1. 审查虚开行为的具体内容
    • 交易真实性: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提供。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但发票内容不实,辩护人需要区分虚开部分和正常开具部分。
    • 发票内容:审查发票上记载的数量、金额、品名等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辩护人需要分析不一致的原因。
  2. 区分虚开与正常开具
    • 虚开部分:明确哪些发票属于虚开。例如,是否存在完全虚构交易的情况,或者虽有交易但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情况。
    • 正常开具部分:明确哪些发票属于正常开具。例如,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提供,且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
  3. 审查行为目的
    • 非法目的: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取得非法所得或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开具发票,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 合理商业目的: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例如,是否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制造虚假贸易繁荣而虚开发票。
  4. 审查行为后果
    • 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审查虚开行为是否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如果行为人虽有虚开行为,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审查行为后果是否严重。如果行为后果不严重,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具体辩护策略

  1. 证据收集与梳理
    • 收集交易证据:收集货物销售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等,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 收集发票证据:收集发票、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明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
    • 收集行为目的证据:收集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
  2. 与司法机关沟通
    • 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对虚开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重新审查。
    • 与审判机关沟通: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对虚开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强调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庭审辩护重点
    • 质疑虚开行为的具体内容:在庭审中,重点质疑哪些发票属于虚开,哪些属于正常开具,说明虚开部分与正常开具部分的区别。
    • 质疑行为目的:质疑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说明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质疑行为后果:质疑虚开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说明行为后果是否严重。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完全虚构交易的虚开

  • 案情:某企业A为获取非法利益,为另一企业B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双方并无实际交易。
  • 辩护要点
    • 收集企业A与企业B之间无实际交易的证据,如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等。
    • 提供发票、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明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 提出企业A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

案例二:有真实交易但数量或金额不实的虚开

  • 案情:某企业A向企业B销售了一批货物,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但发票上开具的金额为150万元,虚增了50万元。
  • 辩护要点
    • 收集企业A与企业B之间有实际交易的证据,如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等。
    • 提供发票、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明发票上虚增的金额。
    • 提出企业A虽有虚开行为,但存在真实交易,虚增部分应认定为虚开的辩护意见。

六、总结

在虚开型税务类犯罪案件中,辩护人需要综合审查虚开行为的具体内容,区分虚开与正常开具的发票,明确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和行为后果。通过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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