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虚构出口事实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下是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详细分析和辩护要点: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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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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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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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体:如代理出口企业、报关行等,也可能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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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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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手段:采用“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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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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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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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造、变造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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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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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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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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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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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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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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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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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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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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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其他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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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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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回所缴纳的税款。如果骗取的税款未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按逃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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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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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如果行为人骗取的税款未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辩护人可以提出按逃税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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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与一般税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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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税务错误:由于报关人员的过失或其他不属于纳税人的过错导致取得出口退税,不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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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行为人必须采取欺骗手段,如假报出口或其他虚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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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如果行为人未采取欺骗手段,而是因报关人员过失或其他非自身过错导致取得出口退税,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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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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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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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报出口行为:审查是否存在伪造合同、虚假报关单、虚开发票等行为。如果行为人未采取这些手段,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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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欺骗手段:审查是否存在骗取退税资格、将未纳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等行为。如果行为人未采取这些手段,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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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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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税款数额:审查骗取的税款数额是否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如果未超过,辩护人可以提出按逃税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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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审查行为后果是否严重,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行为后果不严重,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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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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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身过错:审查是否存在报关人员过失或其他非自身过错导致取得出口退税的情况。如果行为人未采取欺骗手段,而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取得出口退税,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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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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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与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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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行为手段证据:收集合同、报关单、发票等,证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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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行为结果证据:收集税务机关的退税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骗取的税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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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过错证据:收集报关人员的证言、工作记录等,证明行为人未采取欺骗手段,而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取得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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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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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对行为人的行为手段、结果和过错进行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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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判机关沟通: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对行为人的行为手段、结果和过错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强调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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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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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手段:在庭审中,重点质疑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说明其行为是否属于一般税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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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结果:质疑骗取的税款数额是否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说明其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而非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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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过错:质疑行为人是否因报关人员过失或其他非自身过错导致取得出口退税,说明其行为是否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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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因报关人员过失导致取得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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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企业因报关人员过失,错误申报出口货物,导致取得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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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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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报关人员的证言、工作记录等,证明企业未采取欺骗手段,而是因报关人员过失导致取得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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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企业内部管理记录,证明企业对报关人员的管理措施和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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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企业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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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骗取退税资格后骗取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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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企业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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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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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企业虚构出口货物的证据,如虚假合同、报关单、发票等,证明企业采取了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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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税务机关的退税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骗取的税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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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企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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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结
在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辩护人需要综合审查行为手段、行为结果和行为过错,准确界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其他相关行为(如逃税罪、一般税务错误)的界限。通过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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