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自洗钱的处罚原则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49
文章
0
粉丝
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3阅读模式

自洗钱的处罚原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作为洗钱罪处理,是我国根据 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反洗钱合规性建议所作的一项重要立法修改。2019 年 FATF 对中国的反洗钱工作评估报告指出,中国刑法没有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是重要缺陷,从《刑法》第 191 条、第 312 条等罪状表述来看,洗钱犯罪只能是 “帮助” 型犯罪,无法运用解释论的方法将洗钱罪扩张至自洗钱行为。对于自洗钱能否入罪,我国理论界曾对此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5.html

我国刑法的传统观点大多反对将自洗钱入罪,认为自洗钱入罪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即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吸收犯事后不可罚原则。所谓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因为对犯罪所得的占有是上游犯罪的自然结果,洗钱犯罪所列举的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化、转移是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理、处置行为,没有超出 “占有” 的范畴,上游犯罪人有交出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义务,但在处罚上游犯罪的同时,又处罚洗钱行为,具有对上游犯罪两次评价的嫌疑。所谓违反了吸收犯事后不可罚原则,是因为上游犯罪与洗钱这一事后犯罪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属于吸收犯的典型情形,洗钱犯罪相对于上游犯罪不具有独立性,不能另行处罚洗钱犯罪。这些观点一直占据主流地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5.html

然而,从国外立法的发展演变来看,自洗钱入罪已逐渐成为常态,如作为大陆法系刑法学代表的德国,其刑法典第 261 条第 9 款明确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以事后不可罚原则作为洗钱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人的依据缺乏说服力,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事后行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实践中洗钱活动妨碍了司法侦查、提高了侦查成本和管理成本,完全有可能造成新的法益侵害。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属于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当根据该行为是否属于事前的状态犯所通常包含的、引起新的法益侵害的行为,如果状态犯之构成要件无法评价新的法益侵害行为,则不应仍将该行为视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洗钱犯罪属于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另一犯罪过程,不应被上游犯罪所吸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部分主张自洗钱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上的洗钱罪的理由,并不是因为洗钱行为是事后不可罚的犯罪,而是因为修订前的条文只能解释为 “他洗钱”。如张明楷、时延安等学者认为,从立法论上应当将自洗钱入罪,不过现行刑法明确规定洗钱罪仅限于 “帮助” 洗钱,排除了自洗钱行为,定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5.html

从以上论述来看,将上游犯罪本犯作为洗钱罪的主体,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与禁止双重处罚或者事后行为不可罚的处理原则并不冲突,因为自洗钱本身并非必然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且,基于从严惩治洗钱犯罪的立场来看,将自洗钱作为犯罪处理,更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上游犯罪。此外,与国际接轨将自洗钱入罪,也有利于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对上游犯罪本犯在境外实施上游犯罪、在我国境内实施洗钱行为的进行跨境有效打击。鉴于我国刑法已明确上游犯罪本犯实施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不宜按从一重罪处罚等方式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5.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5.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48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