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洗钱犯罪,采取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仅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而且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自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要求打击毒品洗钱犯罪以来,世界各国对涉及毒品、腐败、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等各个领域的反洗钱工作日趋重视。我国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后,反洗钱力度持续加大。特别是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确立,我国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识也发生了质的提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涉及《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本犯自洗钱入罪,进一步体现我国从严惩治洗钱犯罪的立场。为此,要转变长期以来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观念,在依法惩治各类上游犯罪的同时,同步查处自洗钱和他洗钱犯罪,以阻断资金流转,遏制毒品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上游刑事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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