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 191 条的规定,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6.html
(1)提供资金账户的,是指为犯罪行为人提供真名账户、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等,为其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提供方便。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6.html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是指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协助他人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财产通过交易等方式转换为现金或者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或者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6.html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这种行为的目的是犯罪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掩盖犯罪所得的来源、去向,这里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转账、票据承兑和贴现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6.html
(4)跨境转移资产,是指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的资产转移到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兑换成外币、动产、不动产等,或者将犯罪所得资产从境外转移到境内,兑换成人民币、动产、不动产等。实践中,跨境转移资产有直接跨境实施的,如通过运输、邮寄、携带等方式跨越国(边)境实现资产转移,以投资等方式购买境外资产等;也有间接跨境实施的,如犯罪集团控制境内、境外分别设立的两个资金池,当境内完成收款后,通知境外资金向外放款,实现跨境转移资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6.html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以 “其他方法” 这一表述对未尽事项进行概括,包括将犯罪所得投资于各种行业进行合法经营,将非法获得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6.html
根据《洗钱司法解释》第 2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6.html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6.html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6.html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 “合法” 财物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6.html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上述列举行为概括了洗钱行为形式上的典型特征,但仍需进一步探讨的是:客观上具备上述特征的行为是否当然属于洗钱行为,尤其是在 “自洗钱” 入罪的情形下,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自洗钱?对此,需要结合刑法条文整体来具体认定。《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与前一句 “为掩饰、隐瞒…… 来源和性质” 是并列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此,洗钱是行为人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有相关行为但确实并非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置,则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比如对于共同犯罪后控制犯罪所得行为人的分赃行为,上游犯罪行为人将犯罪所得用于小额日常消费的行为等。当然,大多数情形下行为人实施符合上述特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就不予认定。总体上,要把握以下判断标准:
(1)客观上行为具有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性质或作用,且洗钱的对象是已经确定的犯罪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
(2)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完全不具备这一主观故意的就不认定,同时他洗钱行为人还必须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或收益。
(3)洗钱行为是否实际起到 “洗白效果”,不影响犯罪的认定,更不能因通过侦查、调查手段查清了财物的来源、性质,就认为没有 “洗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