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洗钱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明知是指 “他洗钱” 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客观事实的认知。通说认为,此处的 “明知” 不仅包括确定性认识,还包括可能性认识,即可能知道是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在办案中实质上属于证据判断的内容,即需要组织运用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认知程度。但是,由于《刑法》第 191 条将上游犯罪局限于七类犯罪,客观上增大了该条文中 “明知” 的证明难度,不仅需要证明相关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财物系犯罪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还需要证明明知犯罪所得来自于七类上游犯罪,而不是其他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4.html
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行为时,其明知所处理的资金来源于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客观事实,即使上游犯罪以其他罪名论处,如牵连犯以重罪论处,不影响对下游洗钱行为人的法律定性。将《刑法》第 191 条某一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认为是该条规定的其他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比如,行为人明知其所掩饰、隐瞒性质和来源的资金来源于上游行为人非法收购并出售他人信用卡(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不影响对下游犯罪行为人洗钱罪的认定。对于他洗钱的行为而言,其明知的程度与修法前仍应保持一致,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 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了解其所掩饰、隐瞒的是《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知道” 是指结合查证的主客观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了解其所掩饰、隐瞒的是《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4.html
对于明知对象错误的处理,需要具体分析。洗钱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对象认识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将《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误认为第 191 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另一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比如将金融诈骗犯罪误认为是走私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二是将《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误认为第 191 条规定的上游范围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帮助七类上游犯罪洗钱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宜认定为洗钱罪,而应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理。三是将《刑法》第 191 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第 191 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因为客观上不存在为七类上游犯罪洗钱的行为,也应当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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