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行为方式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以下是关于虚开行为方式的详细分析和辩护要点:
一、虚开行为的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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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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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行为人在他人有或没有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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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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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货虚开:在他人有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用自己领购的发票为他人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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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货虚开:在他人没有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用自己领购的发票为他人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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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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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自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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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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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商品交易内容或虚增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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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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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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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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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通常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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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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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行为人介绍开票人与受票人双方接洽,充当中介并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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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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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介绍开票人与受票人双方接洽,自己充当中介并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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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指使开票人将发票开给指定的人,自己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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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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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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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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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货虚开: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但发票内容不实,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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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货虚开:审查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况。如果行为人未参与虚构交易,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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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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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但发票内容不实,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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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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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如果行为人未参与虚构交易,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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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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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充当中介并从中牟利。如果行为人未从中牟利,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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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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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目的: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取得非法所得或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开具发票,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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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商业目的: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例如,是否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制造虚假贸易繁荣而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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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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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审查虚开行为是否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如果行为人虽有虚开行为,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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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审查行为后果是否严重。如果行为后果不严重,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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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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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与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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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交易证据:收集货物销售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等,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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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发票证据:收集发票、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明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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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行为目的证据:收集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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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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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对行为方式进行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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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判机关沟通: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对行为方式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强调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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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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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方式:在庭审中,重点质疑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开行为,说明行为方式是否符合虚开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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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目的:质疑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说明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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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后果:质疑虚开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说明行为后果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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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为他人虚开(有货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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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企业A与企业B有实际交易,但企业A用自己领购的发票为他人代开,发票金额虚增了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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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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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企业A与企业B之间有实际交易的证据,如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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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发票、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明发票上虚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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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企业A虽有虚开行为,但存在真实交易,虚增部分应认定为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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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为自己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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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企业A在没有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自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商品交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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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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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企业A没有商品交易的证据,如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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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发票、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明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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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企业A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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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辩护人需要综合审查行为方式、行为目的和行为后果,准确界定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通过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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