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开型税务类犯罪案件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特别关注这些特殊情形,并根据相关税务政策和司法解释,寻求无罪辩护的可能性。以下是关于这些特殊情形的详细分析和辩护要点:
一、特殊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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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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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挂靠: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款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这种情形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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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挂靠: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但由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形不属于实质挂靠,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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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的规定,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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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货后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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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保证货物交易的顺利或规避价格风险,经常会使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如果双方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的业务相符合,就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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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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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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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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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名销售是指变更了商品名称的销售行为。例如,石油炼化企业联合关联石化贸易企业,通过一系列交易与发票变名等形式,将原油、沥青等非应税消费品的发票变更为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发票,进而达到偷逃或虚假抵扣消费税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是否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目的就可以认定为虚开;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在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为条件。由于争议的存在,辩护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评估,以确定最优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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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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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挂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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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挂靠: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提供,被挂靠方是否为纳税人,是否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款项。如果符合实质挂靠的条件,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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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挂靠:审查挂靠方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被挂靠方是否与此项业务无关。如果属于形式挂靠,辩护人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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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先货后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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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开具的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如果交易真实且发票内容相符,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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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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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是否使用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购货方是否知情。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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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变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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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油品买卖,交易情况是否在增值税发票上真实记载,变名前后的油品增值税率是否一致。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且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流失,辩护人可以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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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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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与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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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交易证据:收集货物销售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等,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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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发票证据:收集发票、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明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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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行为目的证据:收集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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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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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对行为方式进行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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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判机关沟通: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对行为方式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强调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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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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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方式:在庭审中,重点质疑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开行为,说明行为方式是否符合虚开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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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目的:质疑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说明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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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后果:质疑虚开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说明行为后果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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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实质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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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企业A挂靠在企业B名下,以企业B的名义向企业C销售货物,企业B向企业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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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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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企业A与企业C之间有实际交易的证据,如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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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企业B向企业C开具的发票、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明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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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企业B的行为属于实质挂靠,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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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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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企业A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企业B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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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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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企业A与企业B之间有实际交易的证据,如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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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企业A取得的发票、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明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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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企业A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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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在虚开型税务类犯罪案件中,辩护人需要综合审查行为方式、行为目的和行为后果,特别关注挂靠情形、先货后款交易、善意取得和变名销售等特殊情形。通过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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