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追诉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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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他人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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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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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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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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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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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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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3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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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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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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