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伞” 与组织成员的界限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部分 “保护伞” 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与此同时,尽管部分 “保护伞” 未明确表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却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通过实际行动为组织的生存、发展出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71.html
2012 年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4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71.html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单纯作为 “保护伞”,并没有加入或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能按照相关渎职犯罪来认定,即只是 “保护伞”;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拉拢、腐蚀或者逼迫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共谋,或者参加了该组织,甚至成为领导者,从更深的层次来看,实际上已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成部分,使得后者已掌握了合法的政治权力,长期纵容并且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充当 “保护伞”,或者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承诺手下干了违法犯罪的事他能保出来,网罗数十人,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就应当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至少是组织的成员,而不仅仅是 “保护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7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71.html


